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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2022-11-07 08:49:33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 ,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 ,任何单位不得排斥 、限制或拒绝 。

      通知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缓缴政策,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要加强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 ,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并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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