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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改善型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2-17 08:38:16

      苏建质安〔2025〕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为适应人民群众对住房质量的新期待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安全感,推动我省新建改善型住宅工作 ,引导市场主体推广应用我省有关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的技术要求,提升工程品质,建设“好房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设计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改善型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做好产品策划和设计,认真落实“适用 、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秉持安全、舒适 、绿色 、智慧等理念,以提升质量、功能 、性能、服务为核心,从户型设计、空间优化 、材料选用等方面提升住宅性能品质 。要提倡采用一体化、数字化设计,突出精细化要求 ;细化住宅工程外墙保温、防水等质量多发问题方面的设计;督促设计单位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现场服务和过程指导。鼓励在改善型住宅项目中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鼓励开展定制化户型、个性化室内装修设计服务,更好满足业主(购房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多样化住房需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包括装修设计(含定制化户型、个性化室内装修设计等)在内的改善型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改善型住宅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改善型住宅设计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二 、保证施工质量


      改善型住宅工程的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做好协同深化(含专项深化设计),实施精益建造,加强要素管控 。施工、监理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监理细则时,需细化“渗 、漏 、鼓、裂 、堵”以及隔音差等质量多发问题防控措施。强化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把好工序质量关。鼓励采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技术等提升施工质量水平。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材料登记制度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含新型建材、绿色建材等)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开登记信息。加大关键节点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力度,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夯实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参建方质量主体责任 。对开展定制化户型 、个性化室内装修等定制服务的改善型住宅工程,要细化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不留监管盲区 。


      三、规范质量检测


      改善型住宅工程要落实好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及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 ,实现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应检尽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规范取样 、送检流程,鼓励使用信息化技术,保证检测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抽查地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桩基承载力、混凝土强度、钢筋力学性能 、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组成材料性能 、室内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检测情况,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 、严格验收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改善型住宅工程做好各项验收工作,鼓励在外墙保温施工、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验收以及交接验收 、分户验收中推行可视化管理,推进施工管理精细化、标准化,交接验收和分户验收的可视化管理内容详见附件 。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分户验收 ,制定针对性的分户验收方案 ,逐户逐间进行验收,重点查验外立面 、室内环境质量、厨卫间蓄水、外窗(墙)淋水等内容。严格工程竣工验收 ,鼓励推行红外热像测缺技术查验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 ,鼓励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验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图,保证与工程实际相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加大抽查力度,鼓励采用“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房号和公共部位实施现场查验。规范竣工验收监督,加强现场实体质量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五、压实保修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厘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以及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保修关系和保修责任 ,包括保修期起算点 、保修范围和相应保修期限等,督促改善型住宅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质量保修责任 。督促建设单位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做好质量缺陷保修及质量投诉化解工作。推动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积极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在遵守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限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协调施工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约定保修范围的具体内容和相应保修期限 ,并主动提高防水 、保温 、装修 、供热供冷系统等保修期限,提供更好的住宅品质服务。


      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施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跟进关注,督促建设单位严控保修施工质量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督促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按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六、强化社会监督


      改善型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做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及时公示装修样板,扎实开展“业主开放日”“业主预看房”活动,邀请业主实地查看所购房屋的实体质量 ,共同发现工程质量缺陷 ,并组织施工 、监理等单位举一反三、全面排查 、及时做好整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信息公示中发现的重要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回头看”。畅通投诉渠道 ,按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 ,积极回应群众的“急、难、愁、盼”。


      七、其他


      其他住宅工程参照执行。


      【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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